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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妇女:地位上升最快群体

马克思主义的共产革命以求平等、求解放为宗旨,具有强烈的弱势代言人色彩,而妇女无论中外,在社会生活中都长期居于弱势,是革命的天然拯救对象。恩格斯引述傅立叶时曾说道:“在任何社会中,妇女的解放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180]妇女于社会革命中的这种独特地位,在苏维埃革命中也有清晰体现,苏维埃时期所有的社会变化中,妇女地位的改变可以说最为引人注目。

赣南、闽西是客家人聚居地,客家人有天足传统,在一些较为偏僻地区,客家妇女天足比例很高。由于不受小脚限制,加之客家文化相对于中国主流文化的边缘地位,客家妇女历来在家庭劳动中占有重要地位,尤其在离城较远的偏远地区妇女参加劳动比例更高。靠近赣南的井冈山一带客家人比例较高地区,妇女参加劳动者占相当比重,资料记载,湘赣苏区的劳动妇女,“除(北路攸县萍乡)一部分是小足外,其余各县的劳动妇女都能参加农村生产做事耕田”。[181]莲花“妇女向系天足,其操作与男子等(缠足者极少)”。[182]

赣南、闽西客家妇女参加劳动者甚众。时人报告:“闽西各县除龙岩外,妇女向来天足,能自食其力(如斫柴田事多妇女担任),农人工人对于家庭负担自属轻微,且多妇女能苦力生产维持一家而男子毫不负责者。”[183]关于赣南妇女天足的报告更多,“在赣县女人是生产的主力,这并不是怎样夸大的话。乡间种田的是女人,码头上以及长途挑运的人也是女人”;[184]南康“妇女尽属天足,劳动工作,不逊男子,且均能自食其力,绝少为人奴仆者”。[185]客家妇女以参加辅助劳动为多,但也有部分妇女进行田间耕作,革命前上才溪妇女中“约三十个人能用牛”。[186]

妇女勤于劳作,相当程度上减轻了男人的负担,妇女可以不依赖男人,甚至养活男人:“赣南妇女都是和男人一样的大脚,耕田做工都是和男人一样的负担,一般的以为一个女子能自己做事养活男子是光荣。”[187]由于妇女的辛劳操作,在赣南的上犹县甚至出现阴盛阳衰的状况:

十二万多人口的上犹,女性是占了七成多。所以各项工作都有女性做。尤其是劳动方面,妇女是其主力……但是上犹的男子是太闲了,太懦弱了。像这一个月里的天气,实在是并不很冷的,可是穿着长衫,在长衫下提个火笼到街上走的男子,是常看见的事。[188]

当然,上述材料提供的妇女参加劳动较多状况应该是相对其他地区而言,尽管客家妇女有天足传统,但流风所及,赣南闽西妇女缠足风气仍然存在。中共方面文件显示:“赣东(如宁都、石城、广昌)等县……女子在十六岁以上的,大部分还是小脚,劳动力弱。”[189]胜利县的“古龙岗、江口、赖村、半迳等处的小足妇女也实在多……大概还有十分之八小足婆”。[190]一般而言,客家人口比例愈高,地区愈偏僻,则天足比例愈高,而在城镇及通衢大道上,因为受流行习俗压力较大,缠足比例相对较高。[191]

中央苏区妇女特殊的天足状况,一方面使妇女与外界的联系更为密切,在家中承担更多责任,由此带来一定的社会和经济地位;但同时也使这里的妇女须承受更多的生活压力:“赣西南的妇女有百分之九十以上是农村中的劳动妇女。她的生活、工作,一切都比男人特别利害,尤其是青年妇女更受痛苦。因为在那边古来的习惯,一般女子除从男人出去耕田外,她回家要做饭,及家里其它一切事情。”[192]而且,从总体上看,在当时的社会和文化氛围中,妇女的地位仍然低于男子,“男子压迫妇女,轻女重男的现象……丈夫打骂老婆,家婆打骂媳妇,还是认为天经地义”。[193]女性的社会角色使她们自觉不自觉地成为困苦生活的最大牺牲者:“她的生活更比男人要苦得多,比如男人做事回来或者要买点好菜吃的时候(那边大部分男人要吃酒),女子是没有吃的,并且女子吃饭除五十岁以上的老婆婆外,青年女子及成年女子,统统没有资格上台吃饭的,其余穿衣方面,什么一切都比较男人要苦点。”[194]中国传统社会习见的妇女社会地位低下的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变。

1920年代后,中国社会掀起男女平权运动,南京国民政府理论上也提倡男女平等。但是,外界的影响和政府的权威在这里若有若无,妇女地位看不到变动的迹象。中共进入后,秉持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地位的理念,通过强有力的政治推动,大力提高妇女权益。苏区政府颁布法令,禁止虐待童养媳并废除童养媳制度,禁止翁姑丈夫虐待妻媳,禁止幼女缠足、穿环,30岁以下妇女应剪发、放足;严禁贩卖女子,违者枪决;取消蓄婢制度,一切婢女即行解放并由主人给以工资维持生活;女子被压迫为娼妓者,即行解放,恢复一切自由。同时,苏维埃采取男女平等的社会经济政策,所有城乡女工都得到与男工同样的一份劳动工资。农村中妇女、小孩都得到按人口平均分配的一份土地和山林。对分到的土地,“她们均有权自由处置,不受任何人的约束”。[195]1932年临时中央政府发布训令,决定从中央到地方建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承担调查、统计和研究苏区妇女生活状况,拟定改善妇女生活的建议和办法,考察有关妇女政策、法令执行情况等任务。一系列的法规规定了妇女独立的经济地位,为妇女争得与男子平等的社会经济地位奠定了政策和物质基础。

在传统中国,妇女很少有受教育的机会,赣南、闽西妇女更是如此。教育水平的低下使妇女无法在知识、视野与社会活动能力上与男子齐头并进。苏维埃为妇女提供了享受文化教育的权利和机会。苏维埃中央政府专门要求各级政府文化部设立妇女半日学校,组织妇女识字班、家庭临时训练班、田间流动识字班,有计划地实施妇女的文化工作。规定7至18岁的女子应接受小学教育,19至30岁的入夜校学习,失业女工到妇女工读社受教育,其他妇女也要参加识字运动。通过政府的大力提倡、引导,女子接受教育比率有了大幅提高,兴国县列宁小学的学生中,女生占45%;夜校成人学生中,女子占69%;识字组男女组员中,女子占60%。

婚姻自由是妇女解放的重要内容。传统中国婚姻由家庭包办,男子可以纳妾,妇女在婚姻中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苏区颁布的婚姻条例宣布,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与买卖的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在离婚问题上,实行“偏于保护女子,而把因离婚而起的义务和责任,多交给男子担负”[196]的优待妇女的政策。新的婚姻政策造就了不一样的婚姻关系,深有所感的赣南民众在山歌中表达出他们的感触:“实实在在话你知,共产主义矛(冇——引者注)共妻,总爱两人心甘愿,唔使媒人也可以。”[197]

苏维埃政权着力提高妇女地位的措施,收到明显成效。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谈道:“兴国等地妇女从文盲中得到了初步的解放,因此妇女的活动十分积极起来。妇女不但自己受教育,而且已在主持教育,许多妇女是在作小学与夜校的校长,作教育委员与识字委员会的委员了。”[198]这种地位的变化,在日常生活中处处可见,毛泽东在兴国长冈乡调查发现:“丈夫骂老婆的少,老婆骂丈夫的反倒多起来了。”[199]

苏区妇女地位的提高,激发了她们参加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热情,无论在后方生产还是在安全警戒上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地在乡苏维埃政府之下,设立妇女劳动教育委员会,积极推动妇女参加生产劳动,许多妇女掌握了犁耙、莳田技术,担负起原来由男人承担的繁重劳动。1934年春耕期间,瑞金能够参加生产的妇女达到3104人,仅下洲区就有1019人。[200]兴国全县参加生产的妇女更高达两万人以上。[201]青年妇女则参加到少先队等群众组织中,成为保卫地方安全不可或缺的力量:

上杭大拨区大拨乡的一个妇女细蓝同志,她是一个团员,当敌人前次进攻该乡时,男同志及部分的群众都离开本乡了,但是这位模范的女性却安静沉着的不跑,当敌人快要迫近大拨时,她一面燃烧号炮——因为放哨的人都“逃之夭夭”了,俾广大工农群众知悉准备与敌作战,一面亲自率领模范少队数十人奋勇直前的打击敌人,给了进攻的敌人以严厉的痛击。[202]

妇女广泛参加政治生活是妇女地位变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当时,“苏维埃政府有女子当选,一切群众示威游行等运动,均有女人参加,作战时妇女送饭茶慰问伤兵都极热烈。新年耍龙灯,女子都提灯、化装、武装出来了”。[203]1933年5月,中共闽赣省委在召集省党代表大会的有关通知中,明确规定:“出席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工人成份应占百分之四十,劳动妇女至少要占百分之十。”[204]在1933年下半年开展的苏维埃代表选举中,苏区妇女积极投身其中,瑞金下肖区记载这里的妇女选举情况:

区妇女部接到中央局通知,立即召集妇女委员会,具体的讨论。党团区委常委会通知各支部召集各妇女指导员和主席团联席会议,此会议上党团区委首先具体的讨论选举运动,过后拿到此会中去进行,很迅速地在一个多钟头的会议中,先半个钟头政治与前方红军伟大胜利好消息报告,她们非常兴奋,根据此报告来讨论了下列问题:1.妇女在苏维埃选举百分之二十五的准备。2.给全苏大会赠品,各乡热烈建议扩大红军竞赛,全区共四十多名。3.每个妇女做一只草鞋给前方红军。

对于过去婚姻条例的意见,做提案给全苏大会修改,各乡妇女具体讨论过(如妇女自由带土地财产与小孩子给养费等问题),这任务完成了。由区一级组织了总结各乡婚姻条例提案委员会,全苏大会做修改婚姻条例参考。[205]

随着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日渐活跃,妇女广泛参加到各级政权中。1933年,江西苏区16个县,县级妇女干部有27人,兴国一县有20多名妇女担任乡主席。1934年初新组成的城乡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一般占代表总数的25%以上,有的地方如上杭县的上才溪乡和下才溪乡,妇女代表分别占54.6%和64.8%。[206]在各级政权机关中,“乡政府及区、县政府,亦统统有女子当选委员”。[207]1933年底江西省苏维埃政府执行委员候选名单中,妇女人数多达31人。中共党员中妇女党员人数随着妇女运动的活跃日益增长,据统计,江西省女党员在党员总数中的比例,1932年夏为8%,次年1月,据瑞金、宁都、兴国等九县的统计,增加到13%,总数达5871名。[208]5月,总数进一步增加到10294名。[209]对于苏区妇女的政治热情和地位的提高,国民党方面也有客观描述,承认苏区“一般妇女须随时常为红军缝做草鞋,而妇女结婚、离婚,绝对自由”。[210]

中央苏区妇女的天足及与外界联系较多的状况为中共在此展开妇女运动提供了比较好的天然条件。苏区妇女本身就有着当家养家的传统,其政治热情和参与意识较易得到激发,因此苏区妇女在扩红、慰劳红军乃至后方生产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福建长汀扩红运动中,“在群众会上妇女突击队,指男人的名字,唱山歌鼓动他当红军,鼓动逃避归队。在这样有力的突击中,很多男子马上报名。妇女突击队大多是红军的老婆组织起来的,他在群众中,有他极光荣的威信和作用”。[211]兴国高兴区妇女“扩大红军占全区半数以上,推销公债占百分之七十”。[212]中共在妇女工作上的成功表现,使国民党军为之头痛,特地指示部队官兵:“匪设有妇女训练班,经过训练后,装难民逃到我军地区求夫,以作兵运,及刺探我方消息,并作种种活动。请转令各部队,不论官兵,不得在匪区结婚,并禁止士兵与妇女接谈。”[213]

在充分肯定妇女解放的效果和作用时,也应看到,妇女解放对社会牵涉极大,其过程相当复杂。虽然赣南、闽西的客家妇女和中国主流文化中的妇女有所差别,但男尊女卑仍然是这里的基本构架,妇女挑战千百年来的习俗,抛头露面参与到社会政治活动中,遇到的阻力相当巨大。当时有报告反映:“永定有妇女的组织,一般妇女出来都是很腐化的,没有出来则一点与男子说话不敢,甚至开会怕人家骂的。”[214]1932年,“妇女工作较好”的兴国县女党员仍只有289人,占全体党员数的7%;宁都1500名党员中只有7名女党员。[215]1933年江西报告:“妇女干部数目字的少达到惊人的程度,只占总数百分之六点四。”[216]妇女在社会政治中的作用仍远未充分展现。

妇女解放现实阻力来自于异性。对于长期居于权力、家庭主导地位的男子而言,妇女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强势介入引起他们的抵触实属意料之中:

当妇女们自己组织起来,参加集会,参加社会活动时,却越来越遭到男人们,特别是自己的男人的反对。男人大都认为,娘们出去参加活动,一定会引起“伤风败俗的事”来。男人花了不少粮食才娶下媳妇,因此便把她们看做是自己的私产,巴望她们出力干活,生儿育女,伺候自己,伺候公婆,只有别人问话时才许搭腔。在这种气氛下,妇女会的活动使许多家庭都产生了家庭危机。不仅做丈夫的反对自己的女人出门,公婆反对得更厉害。许多年轻媳妇因为坚持出去开会,回家后便遭到毒打。[217]

不仅仅是普通农民,即使是一些苏维埃干部,也不能摆脱长期观念熏陶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有意无意中成为抵制妇女解放的堡垒:“永丰有很多地方对婚姻条例完全忽视,有妇女坚决要求离婚,政府不准许外,还要勒逼女子要离婚就要出洋几十元”。[218]“寻乌吉潭区有个乡苏主席,因为同姓的一个女子同人恋爱,要区政府严办那个人而区政府不同意,该乡苏主席竟带领一班游击队,子弹土筒,并发动当地群众捣乱区政府,而县苏裁判部仅判处该乡苏主席一年苦工。”[219]

应该指出,中共妇女政策对于数千年社会结构的冲击,其所造成的社会动荡是巨大的,引起反激势在必然,而初期妇女运动的错误又加剧了反对的力量,并引发一些社会问题。初期妇女运动单纯以婚姻自由相号召,发生不少荒唐现象,各地都有报告:“以‘离婚结婚绝对自由’、‘打破封建观念’等狭隘的整个斗争脱离的口号来动员青年妇女,实际的进行浪漫行动故意的捣乱,如妇女要能当众脱裤才算是真正打破封建观念,如组织恋爱研究会等等”。[220]一些干部受所谓“杯水主义”影响,对妇女不负责任:“今天和这个女人结婚,明天又和那个女人结婚,上级机关的负责同志如此,影响到下级群众更加是一塌糊涂”。[221]有些妇女也把婚姻解放误为性混乱,造成男女关系混乱,有报告反映:“在安福近来每个女子,特别是所谓开通的都有三个男子,一个是丈夫两个是候补,两个中有一个半公开,一个秘密的,将来,现在的丈夫合不来离开了婚即以公开的递补,另一个秘密的。在西区每个男同志有一个老婆一个爱人一个Ⅹ老婆共三个等的古奇事。”[222]

福建杭武误解打破封建口号,青年活动时关系混乱:

男男女女,扳头拉颈,会后,即男找女,女找男,三个五个,男男女女共睡一床。少先队下操做蛇脱壳,脱裤子,接塔等……假使上述事情谁怕做,谁不愿做,谁就是“封建”,就要受处罚,甚至开除队籍。因为这样来“打破封建”,使得一般青年妇女怕来下操开会,有些群众反对下操开会,以至反对“反对封建”、“男女平等”,对革命不满。[223]

片面提倡妇女解放导致的性错乱现象直接威胁到农民家庭的稳定。在性解放的背景下,普通农民处于最弱势的地位,因为“工作人员凭借政治的地位与权力,的确有假自由恋爱之名,行夺人妻女之实,自然其中有不少女子有趋炎附势的事实。农民则屈于淫威之下,敢怒而不敢言。在则女子也有浪漫放纵生活奢侈者”。[224]因此,“一般农民恐惧其已有的老婆被小白脸的知识分子夺去,未婚妻子不肯来到自己家里,将有没老婆睡觉的危险”,[225]对性解放十分反感。即使是中共党员,对妇女出来工作也有保留:“很多共产党员不愿意他的老婆入党,我们推测这种原因,大概是恐怕自己的老婆入党后,又要给人家自由去。”[226]由于婚姻危机成为社会群体的恐惧,地方政府对婚姻和男女关系问题稍一处理不当,极易惹起众怒,赣东北横峰县一女团员要与丈夫离婚,因政府处理不当,“村中有三百多农民自动召集大会,全体向苏维埃政府交涉,说女团员借故离婚,男子并未压迫,请苏政府释放,否则,我们村中五百多人都不要老婆了,我们将五十岁以下的老婆不要”。对此,苏维埃政府不得不表示退却,“经苏维埃政府召集会议,党召集党的会议,妇女工作人员会议,决定释放这一男子,处罚女团员”。[227]

面对上述种种难题,妇女运动经历初期理想主义的浪漫后,终究要回归柴米油盐的现实。1932年,福建永定县委书记萧向荣在《红色中华》发表公开信,就苏区婚姻条例中关于离婚的规定提出几点质疑:假使一个男子或女子,没有一点正当理由提出了离婚,究竟可否准其离婚,“离婚绝对自由”引发的朝秦暮楚现象如何解决;“男女同居所负的公共债务,归男子负责清偿”,假使女子因负债太多要求离婚,男子负担是否过重;“离婚后,女子如未再行结婚,男子须继续其生活,或代耕田地,直至再行结婚为止”,如果女子无理由要求离婚,而离婚后男子还要负担女子的生活费,岂非雪上加霜。[228]当时,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副主席项英在答复中未能直面这些现实问题,继续空洞地强调保证妇女的离婚自由,似乎,项英没有意识到或者不愿正面面对萧向荣所触及的革命理想和现实操作之间的落差,即尽管婚姻自由是中共努力争取的目标,但矫枉过正的规定又在损害着其他群体的利益,也未必就一定会有好的结果。社会是一个可以自我循环的有机体,当中共开始在一定程度上以执政而不完全是革命的姿态进入社会管理时,将会发现,利益的调节、资源的分配、习俗的影响,这些琐碎而又现实的问题虽然会让理想从云端回到地面,却又不能不认真面对。革命可以荡污涤垢,但社会秩序的重建还是需要一点一滴的改造之功,而且,这中间很可能会经历曲折反复的过程。

所以,现实的状况是,随着初期妇女解放的宣传逐渐转向妇女权益保护、妇女地位提高等具体问题,妇女运动的调门和受重视程度明显降低。在传统观念依然浓厚的背景下,妇女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受到的特殊关注一旦削弱,有些初期受到控制、纠正的现象又有重起之势。在男女平等问题上,不少地区反映:“有些乡村封建压迫存在着,如男人打骂妇女(如沙洲乡一个女子,七保乡一个女子),在解决婚姻问题上发生许多严重的事情,当地党和团都往往不去解决。”[229]婚姻自由虽然在法律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但由于习惯礼俗的影响,也未能完全禁绝,胜利县委报告:“打骂妇女阻止妇女开会做工作和虐待童养媳的,怪事也仍然有的。”[230]永新县的状况更为严重:

苏区的劳动妇女还有不少的受残酷凌辱,至于打骂逼死妇女成了普遍的现象。如南阳区某乡用沸水泡死童养媳,象形区打出童养媳几个月不去寻问,并花溪乡有个童养媳在此严寒酷冷的天气中盖蓑衣……甚至有些妇女在婚姻问题上不能得到婚姻自由,反受到父母及旁人压迫干涉的手段而自寻短见……潞江区厚田乡有个青年妇女为要结婚而父母不准服药而死。[231]

诸如童养媳之类的习俗在民众中事实上更多受到习惯法的保护,“如叶坪就有二、三个童养媳,不愿在十五、六岁时,同他老公结婚,更不愿受家婆的压迫和打骂向政府报告,当着政府机关的人去调查时,他们的邻居都以‘女大当嫁、家婆对他满好’来搪塞”。[232]其实,这并不一定完全是搪塞,因为在民众心目中,这些确实已经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甚至有地方政府公然强迫婚姻的:“乡政府或区政府有可以指定女子与某人结婚,男子有时贿通乡政府来达到与某女子结婚的目的。”[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