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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族的创建

然而……何谓民族?为什么荷兰是民族,而汉诺威(Hanover)和帕尔马大公国(Grand Duchy of Parma)却不是?

——埃内斯特·勒南,1882年[1]

什么是民族特征呢?当你说的语言别人一个字也听不懂的时候。

——约翰·内斯特罗,1862年[2]

一个伟大的民族如果不坚信只有在它身上才能找到真理……如果不坚信只有它是天降大任,将以其真理唤醒和拯救芸芸众生,这个民族会立即沉沦为人种学材料,而不再是一个伟大的民族……一个失去这种信念的国家,也不再是一个国家。

——陀思妥耶夫斯基,1871—1872年[3]

民族。所有的民族联合起来(?)

——古斯塔夫·福楼拜,约1852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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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这时期的国际、国内政治是紧密交织在一起的话,那么联系国际和国内政治的最明显因素,就是我们今天所谓的“民族主义”,不过19世纪中期人们称之为“民族原则”(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ity)。若问1848年到19世纪70年代的国际政治如何,传统的西方编年史家会毫不迟疑地说:是创建民族国家的欧洲。创建民族国家是这个时代的一个倾向,此外还有与民族国家有明显联系的其他倾向,例如经济、自由,也许还有民主。它们之间的关系可能存在相当多的未知数,但有一点是毫无疑问的,那就是民族扮演了中心角色。

民族何以能具有这样的地位呢?1848年这个“民族的春天”不管还有什么其他特点,它显然是(用国际术语说)各民族或相互竞争的民族坚决维护自己民族的年代。日耳曼人、意大利人、匈牙利人、波兰人、罗马尼亚人以及其他人等,坚决认为自己有权成立独立的、统一的国家,并团结民族的所有成员反抗高压政府。捷克人、克罗地亚人、丹麦人以及其他人等,也为自己的独立而奔走呼号,他们对较大民族的革命抱负日益增强,而那些较大的民族看来已准备牺牲他们的愿望。法国已经是个独立的民族国家,但其民族主义并未因此减弱。

革命失败了。但此后25年欧洲政治的主题,仍是追求这种理想和抱负。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这些理想后来果真一一实现,实现的方式不一,但都是通过非革命手段。法国模仿伟大的拿破仑恢复了“伟大民族”的地位;意大利和德意志分别被萨伏伊和普鲁士王国统一;匈牙利因签订1867年的妥协方案而获得实际自治;罗马尼亚与两个“多瑙河公国”合并成一个国家。唯独波兰例外。1848年革命时它没有积极参加,1863年的起义也未能为它赢得独立或自治。

在欧洲的极西和极东南地区,“民族问题”最为突出。爱尔兰芬尼亚勇士团成员(Fenians),以激进的暴动形式提出了民族问题,数百万为饥荒所迫、因仇恨英国而移居美国的同胞,全力支持他们。多民族的奥斯曼帝国爆发危机,受帝国长期统治、信奉基督教的巴尔干各民族,也纷纷揭竿而起。希腊和塞尔维亚已经独立,但国土比它们自认为应有的要小得多。罗马尼亚在19世纪50年代赢得某种独立。19世纪70年代奥斯曼人民群众的几次造反,预告了奥斯曼另一次国内外危机的到来。这场危机使保加利亚人在19世纪70年代晚期获得独立,巴尔干人的“巴尔干化”也因此加速。所谓“东方问题”(这是外交首长们一直绞尽脑汁的问题)现在看来主要是如何在领土数量不定的新国家中,重新划分奥斯曼在欧洲部分的版图(这些国家都声称有权、别人也相信它们确实有权代表“民族”)。再往北去一点儿,就是奥地利帝国。它的内部麻烦更加明显,同样也是民族问题。有几个民族——潜在而言,是所有民族——提出许多要求:从温和的文化自治到脱离帝国。

甚至在欧洲以外地区,民族的组建也明显展开。美国内战如果不是为了维护美国统一、反对分裂,又会是为了什么呢?日本明治维新如果不是为了使一个新的、自豪的“民族”得以在日本崛起,又会是为了什么呢?白哲特(1826—1877)将这种现象称为“制造民族”。看来无法否认,“制造民族”已在全球展开,这是这个时代占主导地位的特征。

这个现象的性质显而易见,无须再做探讨和调查。“民族”是顺理成章的事。白哲特说:“我们无法想象有人对这个问题还难以理解,你们不问我们也知道是怎么回事,但我们无法很快解释清楚,无法很快说得明明白白。”[5] 很少有人认为需要解释。英国人肯定知道什么是英国人,那么法国人、日耳曼人、意大利人或俄国人对他们的集体特性难道还有疑问吗?恐怕不会有。但在“制造民族”的时代,也意味着“民族”必须同时合乎逻辑、顺乎自然地转变为有主权的民族国家,每一个国家有其连成一片的领土,领土则由“民族”成员居住的地方划定,民族又由其过去的历史、种族成分、共同文化以及语言(这点越来越重要)来确定。然而上述的含义并不合逻辑。人分不同群体,每个群体各有不同标准,因而能与其他群体明显区别开来。如果说不同群体的存在是无法否认的事实,且自古以来便是如此,但若据此认为这些不同群体就是19世纪所谓的“具有国家地位的民族”,却是不合实情的。同理,若认为这些不同群体会组成19世纪的领土国家,甚至组成与“民族”相吻合的国家,更是完全不具事实基础的推论。须知民族的创建还是不久前的历史现象,虽然有些较古老的领土国家——英格兰、法国、西班牙、葡萄牙,也许还有俄国——可以并不十分荒唐地被认定为“民族国家”。更有甚者,就整体进程而言,希望从缺乏“民族国家”传统特征的国家中组成民族国家,乃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所以我们必须相当清楚地将民族的组成与“民族主义”区分开来,只要它们是发生在本书所述时代,发生在民族国家的制造过程之中。

这不只是如何分析的问题,还是个实际的问题。因为欧洲(世界其他地区就更不必说)明显分成两种“民族”:一种是对它们的国家或对它们成立国家的愿望几乎不存在什么怀疑的民族(而且不论其对与错);另一种是对它们的国家或对它们成立国家的愿望存在相当多疑问的民族。判断是否属于第一类的最安全办法是看政治事实、机制历史以及有文字记载的文化史。法国、英格兰、西班牙和俄国,不可否认的是“民族”,因为它们有与法国人、英国人……相一致的国家;匈牙利、波兰也是民族,因为匈牙利王国即使隶属于奥地利帝国,也是一个分离存在的实体;一个波兰国由来已久,直到18世纪末才被消灭。日耳曼是个民族,理由是:(一)虽然它有无数大公国,也始终未统一在一个领土国家之内,但它们早就结成所谓“日耳曼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并结成日耳曼联邦;(二)同文,所有受过教育的日耳曼人都使用同一书写语言,共享同一种文学。意大利虽然终未组成一个政治实体,但意大利上层人物共享同一种文学文化,也许是最古老的文学文化(现代的英国人、德国人或法国人,谁也看不懂他们国家14世纪所写的文学作品,除非他们专门学习,而这种学习等于是学一门新语言。但是今天所有上过学的意大利人在阅读但丁作品时的困难,要比现代熟读英语之人看莎士比亚作品的困难更少些),如此等等。

因而民族资格的“历史”标准,意思就是指统治阶级或有教养的精英们的机制和文化,这个机制和文化具有绝对重要的意义。(假定统治阶级、精英与普通百姓打成一片,或不是与百姓明显格格不入。)然而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论据与此不同,要激进得多,民主得多,也革命得多。其论据是基于这样的事实:不管历史或文化如何,爱尔兰人是爱尔兰的,不是英国的;捷克人是捷克的,不是德国的;芬兰人不是俄国的,一个民族绝不应该被另一民族剥削、统治。这种说法可以找到(或发明出)历史的支持——想找总能找到——但捷克运动基本上不是依靠这种说法而恢复温塞斯拉斯(St.Wenceslas)的王位;爱尔兰独立运动也未依此说法而废除1801年(与英国的)联合。这种分裂意识的基础不一定是“种族”(这里是说从不同的体征外貌甚至语言很容易区分开的种族)。在本书所述时期,爱尔兰运动(大多数爱尔兰人已说英语)、挪威人(他们的文学语言跟丹麦语差不了多少)、芬兰人(他们有操瑞典语的,有操芬兰语的)均不以语言作为支持他们分裂意识的根本理由。分裂意识的基础如果是文化,那也不是“高级文化”(high culture),而是口头文化——民谣、叙事歌谣、叙事诗等等——以及“老百姓”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老百姓实际上就是农民。“民族复兴”的第一阶段,就是从民间流传下来的遗产中搜集、恢复和吸取自豪感,历来都是如此(参见《革命的年代》第十四章)。但它本身不是政治性的。首先挖掘民间口头文化的人,经常是外国统治阶级里的文化人士,例如日耳曼路德宗牧师和巴尔干的知识型绅士,他们搜集拉脱维亚和爱沙尼亚农民的民间传说以及古代民间风俗习惯。爱尔兰人不是民族主义者,因为他们信仰矮妖精(译者注:爱尔兰民间传说中常变成小老人指点宝藏所在的妖精)。

他们为什么是民族主义者,民族主义到什么程度,下面将进行探讨。在此必须郑重指出的是,所有典型的“不符合历史事实的”或“半符合历史事实的”民族乃是小民族,这使19世纪的民族主义面临一个迄今很少认识到的困惑。因为拥护“单一民族国家”并为之奋斗的斗士,所设想的国家不仅是民族的,而且必须是“进步的”,也就是说能够发展出一个具生存力的经济、技术、政府组织机构以及军队的国家。事实上,这就是一个发展现代化、自由、进步,也就是资产阶级社会的自然单位。“统一”是它的原则,就像独立一样,凡统一的历史论据不存在的地方——例如意大利和德国就具有这些论据——那么,只要可行,就制定一个统一纲领。没有任何证据说明巴尔干的斯拉夫人曾经认为他们是同一民族的一部分,然而民族主义意识形态家(他们出现于19世纪上半叶)却设想有个“伊利里亚”,一个“南斯拉夫”国,这个国家将把塞尔维亚人、克罗地亚人、斯洛文尼亚人(Slovenes)、波斯尼亚人、马其顿人以及其他人等统一起来。这个设想并不比莎士比亚的想法更接近事实。今日的情况表明,南斯拉夫民族主义与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等人民的感情是相悖的(这已是很温和的说法)。

朱塞佩·马志尼(1805—1872)是“民族的欧洲”(Europe of nationalities)最典型、最雄辩的卫士。他于1857年提出一份他理想中的欧洲地图[6] :仅由11个这类联邦组成。他的“民族国家”的想法显然与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 Wilson)的想法大相径庭。伍德罗·威尔逊于1919—1920年主持凡尔赛会议,这是根据民族原则有系统地重新划分欧洲地图的一次会议。威尔逊的欧洲由26个或27个(包括爱尔兰)主权国家组成。按威尔逊的标准,还有理由再增加几个。小民族怎么办呢?显然它们得并入有生存能力的“民族国家”去成立联邦或其他什么,有或没有某些自治还有待确定。马志尼看来忽略了这点。他曾提出将瑞士与萨伏伊、德国的蒂罗尔(Tyrol)、卡林西亚(Carinthia)和斯洛文尼亚合并成一个联邦,如此他遂很难有立场去批评,比如说,哈布斯堡王朝践踏民族原则。

主张“民族国家”必须与进步相一致的人,最简单的论据,或是否认落后的小民族具备“真正”民族的特性;或是辩说由于进步,落后的小民族必定降为更大的“真正”民族之内的一个地方性局部;或是谎称由于同化,他们甚至已经消失,成了某种地方文化了。这似乎不是不切实际的。梅克伦堡人加入德国之后继续使用他们的方言。这种方言与高地德语(High German,现在的标准德语)区别较大,与荷兰语较接近,巴伐利亚人一句也听不懂。同样讲劳济茨语的斯拉夫人(Lusatian Slavs),并未因语言问题而不加入一个基本上讲德语的国家(现在仍是)。布列塔尼人,一部分巴斯克人(Basques)、加泰罗尼亚人(Catalans)以及佛兰德斯人,更不必说操普罗旺斯语和朗格多克语(Langue d’oc)的人都是法兰西民族的一部分,他们看来与法兰西民族非常融洽。阿尔萨斯人有点儿麻烦,那是因为另一大国——德国——对他们的忠诚存有戒心。此外还有一些例子说明小语言集团里受过良好教育的上等人,毫无伤感地盼望他们的语言消失。19世纪中期许多威尔士人听任他们的语言消失,有些人还表示欢迎,认为这是使进步推广到落后地区的好办法。

这种论点很不平等,还有一种特别论点更不平等。有些民族——大的、“先进的”、一致公认的民族,当然包括思想家自己的民族——是历史命定的胜利者或将成为生存竞争下的优胜者(如果这些思想家喜欢达尔文术语的话),其他民族则不然。不过,这种论点绝不能简单解释为是某些民族意欲压迫其他民族的阴谋,当然未被承认的民族的代言者也不能因为有此看法而受到责难。这种论点之所以不是阴谋,是因为它既反对异民族的地方语言和地方文化,也反对本民族的地方语言和地方文化;同时也因为这种论点并不主张消灭地方语言与文化,只是要将它们降格,从“语言”降为“方言”。加富尔并不曾剥夺萨伏伊人在统一的意大利内使用自己语言的权力(萨伏伊语跟法语更接近,跟意大利语差别较大)。他本人在多数的内部事务发言中,也使用萨伏伊语。他和其他意大利民族主义者,只是坚持只能有一种官方语言,只有一种下达指示的语言工具,亦即意大利语,至于其他语言是沉是浮,只能听天由命。碰巧西西里人和萨丁尼亚人在此阶段均未坚持其分离的民族地位,所以它们充其量被划为“地方行政区”。只有当小民族要求承认其民族地位时,它们在政治上才会显出重要性,就像1848年的捷克人那样,当时捷克人的代言人拒绝日耳曼自由人士邀请,不去参加法兰克福国会。日耳曼人并不否认捷克人的存在,他们只是觉得所有受过教育的捷克人都会德语,会写会说,都分享德语高级文化(这是千真万确的),所以他们就是日耳曼人(这就错了)。事实上,捷克上层人物也说捷克语,也跟当地普通百姓共享同一文化,然而这个事实在日耳曼人眼中似乎与政治无涉,就像普通百姓的一般态度和农民的特殊态度一样。

“民族欧洲”的思想家们对付小民族的民族愿望只有三种选择:否认他们的合法性,甚至索性否认其民族的存在;把他们的强烈愿望变成要求地方自治的运动;将他们作为不可否认但又不能处理的事实接受下来。日耳曼人对斯洛文尼亚等民族以及匈牙利对斯洛伐克人的处理是采取第一种方式。[这种态度一定要与社会革命家的态度区别开来。社会革命家根本不承认民族主义有何重要意义,因而他们对民族主义采取单纯的实用观点。对马克思来说,1848年匈牙利人和波兰人的民族主义是好的,因为是站在革命那边;捷克人和克罗地亚人的民族运动是坏的,因为客观上是站在反革命那边。但我们无法否认这些观点里包含一种大民族成分,尤以极端沙文主义的法国革命家最为突出(布朗基主义者就很明显)。甚至在恩格斯的看法里也不能轻易否认具有这种成分。]加富尔和马志尼对待爱尔兰运动是采取第二种方式。然而这样一个具有不容怀疑的广泛群众基础的民族运动,竟被加富尔和马志尼排除在他们的民族主义模式之外,实在是非常自相矛盾、非常荒谬之事。形形色色的政治家被迫对捷克人采取第三种方式。1848年后,捷克人的民族运动不是辩论一下就能了事的,虽然他们并未想到要争取完全的独立。政治家们对这种运动只要可能,便会根本不予置理。几个最早得到一致公认的“单一民族”国家中,有几个实际上是“多民族”国家(例如英国、法国、西班牙),几乎没有外国人会不怕麻烦地去注意这点,因为威尔士人、苏格兰人、布列塔尼人、加泰罗尼亚人等等,既没有造成国际风波,也没有对他们本国的政治造成很大的麻烦(也许加泰罗尼亚人是个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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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创造民族国家的运动与“民族主义”有着根本区别。前者是缔造一个政治产物的纲领,声称它是建立在后者的基础上。毫无疑问,许多人出于某种目的认为自己是“日耳曼人”,但他们所指的日耳曼并不是单一的日耳曼国家,一个特别样式的日耳曼国家,更不是指一个涵括所有日耳曼人居住地的地方,就像过去民族歌谣里唱的,西起默兹河(Meuse),东到涅门河(Niemen),北自丹麦海峡[贝尔特(Belt)],南至阿迪杰河(Adige)。如果说俾斯麦拒绝接受“大日耳曼”计划就意味着他不是一个日耳曼人,而是一个普鲁士“容克”和国家公仆,俾斯麦是不会承认的,与俾斯麦情况相似的人也会加以否认。俾斯麦是日耳曼人,但不是一个日耳曼民族主义者,或许他也不是一个“小日耳曼”民族主义者,虽然他统一了全国。(除了原属神圣罗马帝国的奥地利帝国地区,但包括普鲁士从波兰取得的土地,这块土地从未成为德国的组成部分。)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发生歧异的最严重例子是意大利。意大利的大部分地方是萨伏伊国王于1859—1860年、1866年和1870年统一的。从阿尔卑斯到西西里的整个地区,只有在古罗马时代才有单一的行政管辖(梅特涅非常正确地将其称为“仅仅是地理名词”),在此之前历史上别无先例。在1860年统一运动进行之际,日常生活中真正说意大利语的人估计不超过2.5%,其余人说的方言与意大利语相距甚远,远到意大利政府在19世纪60年代派往西西里的学校校长,竟被当地人误认为是英国人。[7] 在当时认为自己基本上是意大利人的比例也许比以往要高,但仍是少数。无怪乎马西莫·德·阿泽利奥(Massimo d’Azeglio,1792—1866,意大利复兴运动主要人物,萨丁尼亚王国首相)会在1860年惊呼:“我们已经缔造了意大利,必须接着缔造意大利人。”

尽管如此,代表“民族理想”的运动,不论其性质、纲领如何,都发展壮大了。及至20世纪初,民族纲领已形成了标准模式(和极端模式),这就是各“民族”有必要完全独立,成立领土上、语言上同属一个民族的世俗国家,也许是共和制或代议制。[犹太复国主义(Zionism)以其非常极端的主张清清楚楚地说明了这点,因为犹太复国主义的意思,就是一个历史上完全是在共同宗教活动中形成统一的民族,要拥有一块领土、创造一种语言并使这个民族的政治结构永久化。]不过,19世纪中期的民族运动经常不(甚至正常情况下也不)代表这个模式。不过这些运动或多或少包含某些模棱两可的政治变革,也正是这些变革才使它们成为“民族主义”运动。我们现在就来看看这些变革,但是要避免“后见之明”的错误,同时要避免将振臂高呼、口若悬河的民族主义领袖的思想,与其实际追随者的思想相混淆。

我们也不应该忽略新旧民族主义的本质区别。后者不仅包括尚未建立国家的“历史的”民族,也包括早已建立国家的民族。英国人的英国意识到底有多强呢?并不很强,尽管所有争取威尔士、苏格兰自治的运动此时实际上已经偃旗息鼓。英格兰民族主义是存在的,但岛上的小民族并不持英格兰民族主义。旅居美国的英格兰移民为其国籍而骄傲,所以不愿成为美国公民,而威尔士和苏格兰公民就没有这份忠心了。他们成为美国公民后仍是骄傲的威尔士人和苏格兰人,就像他们当英国公民时感到自己是自豪的威尔士人和苏格兰人一样。他们自由自在,不受国籍束缚。法兰西这个伟大民族的成员又有多浓的民族情感呢?我们不知道。但这个世纪初法国逃避服兵役的统计数字告诉我们,西部和南方某些地方(科西嘉人情况特殊,更不必提了)将服兵役视作强加在他们身上的讨厌东西,而不是法兰西公民的国民义务。至于日耳曼人,我们知道他们对未来统一的德国的规模、性质和结构有不同的看法,但究竟有多少日耳曼人关心德国统一?一般说来,农民不关心,甚至1848年革命之际,当民族问题成为政治的中心问题时,他们也不关心。就这些国家的群众而论,其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是不可否认的,但这些国家的情形又说明,如果认为其人民会理所当然、异口同声地表示他们是同种同族,显然是不够明智的。

至于其他民族,特别是大多数突然出现的民族,在19世纪中期,唯有神话和宣传才会说它们的民族主义毫无问题。这些民族的“民族”运动,在经历情绪阶段和民间传说阶段之后趋向政治化,因为涌现出大批致力于“民族理念”的骨干,他们出版民族杂志及其他出版物,组织民族社团,试图建立教育和文化机构,进行各种更直率的政治活动。但整体而言,这时期的运动缺乏群众的认真支持。运动成员主要是介于一般民众和当地资产阶级或贵族(如果存在的话)之间的人士,特别是文化人士:教师、低层神职人员、某些城市店主和独立手工业者,以及那些在阶级社会里处于从属地位为了儿子而尽力往上爬的农民。最后还有学生,他们来自某些民族意识强烈的院校、神学院和中学,并成为积极战士的现成来源。对那些具有“历史的”民族而言,只要赶走外来的上层统治者,便可成立国家,而地方的精英分子——匈牙利和波兰的士绅,挪威的中级官僚——更直接地提供了政治骨干,有时还提供了一个更大的民族主要基地(参见《革命的年代》第七章)。整体而言,这个阶段的民族主义于1848年至19世纪60年代于北欧、西欧和中欧宣告结束,然而许多巴尔干和斯拉夫小民族的民族运动,此时才刚刚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