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你们的领主,而我的领主是沙皇。沙皇有权对我下令,而我必须服从,但他不能下命令给你们。在我的领地上我是沙皇,我是你们在人间的上帝,因此我必须对你们负责……你们必须先用铁梳把马梳10次,然后再用软刷刷毛。而我只需把你们粗略地梳理一下,而且谁知道我有没有认真用刷子。上帝用雷和电净化空气,而在我的农庄里,当我认为必要时,我也将用雷和火来净化。
——一位俄国领主对其农奴的训话[1]
拥有一两头牛、一只猪和几只鹅,自然会使农民兴高采烈,在他的观念中,他的地位已是处于同一阶层的弟兄们之上……在跟着牛群闲逛之中,他养成了懒惰的习惯……日常的工作变得令人厌恶,放纵的行为则使他对周围的反感与日俱增,而最后只能靠出售一头喂得半饱的小牛或小猪,来维持他这种懒惰外加无节制的生活所需。于是牛频繁地被卖出去,而那些可怜又让人失望的牛主人,再也不愿从事日常的固定工作,并从中获取他以前的生活所需……他只想从济贫税中获取他根本不应得到的救济。
——英国萨默塞特郡农业理事会调查报告,1798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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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变革决定了1789—1848年间大多数人的生死。因而双元革命对土地所有权、土地占有权和农业的冲击,是本书所述时期最具灾难性的现象。因为无论是政治革命还是经济革命,都无法忽视土地。经济学的第一个学派,即重农学派认为:土地是财富的唯一来源。大家一致认为,土地的革命性变化,即使不是一切经济迅速发展的前提和后果,也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必要前提和后果。世界各地的传统土地制度和农村社会关系,就像一顶巨大冰帽,覆盖在经济增长的沃土之上,因此必须不惜一切代价把这顶冰帽融化,把土地交由追求利润的私人企业来耕作。这意味着三种变化。第一,土地必须转变为一种商品,由私人所有,而且可由其自由买卖。第二,土地必须转入愿为市场开发其生产资源,而且受理性的自我利益和利润所驱动的阶级所有。第三,大量农村人口必须以某种方式转移,或至少部分地转移到日益增长的非农业经济部门,以充任自由流动的雇佣工人。一些比较深思熟虑或更为激进的经济学家,还意识到第四种合乎需要的变化,虽然这种变化很难实现。因为在一个假定一切土地生产要素皆拥有最佳流动性的经济中,“自然垄断”并不完全适合。因为土地面积是有限的,而且其不同部分在肥沃度和可耕度上都有差别,那些拥有比较肥沃部分的人,必定不可避免地享有特殊优势,并可向其他人征收地租。如何消除或减轻这种差别所造成的苦恼——比如通过适当的税收、通过反土地集中的立法,或甚至通过国有化——是个激烈争论的问题,尤其是在工业发达的英国。(这类争论也影响了其他的“自然垄断”,例如铁路。铁路的国有化从不被认为是与私人企业经济不相容的,因而得以广泛实行。在19世纪40年代的英国,就曾严肃地提出过铁路国有化问题。)无论如何,这些都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土地问题。而其最迫切的工作,就是该如何处置土地。
实行这种强制征收有两大障碍,而且两者都需要结合政治和经济行动,才能解决。这两大障碍是前资本主义地主和传统农民。另一方面,强制征收可用各种方式完成。最激进的是英国和美国的方式,因为这两国都消除了农民,而且其中一个国家还把地主也一并消除了。典型的英国解决方式,造成了一个约4 000名土地所有者拥有约4/7土地[3] 的国家,这些土地(其中有3/4是面积50—500公顷的农场)由25万名农场主人耕种(我采用1851年的数字),雇用大约125万名雇工和佣人。小地主的袖珍田地继续存在,但除了苏格兰高地和威尔士的部分地区外,只有傻瓜才会说英国还具有欧洲大陆意义的小农阶级。典型的美国解决方式,是商业性自耕农用高度的机械化来弥补雇佣劳动力的短缺。赫西(Obed Hussey,1833年)和麦考密克(Cyrus MoCormick,1834年)的机械收割机,弥补了纯商业头脑的农场主或土地投机企业家的不足。这些农场主把美国的生活方式从新英格兰各州向西推进,抢夺土地或用最低廉的价格从政府手里购买。典型的普鲁士解决方式,一般而言是最不具革命性的。它把封建地主变成资本主义式的农场主,而将农奴转化成雇佣工人。地主们仍保有其赖以维生的领地控制权,长久以来,他们靠着农奴的劳动,为出口市场耕作;但是现在,他们开始要改为和那些从农奴制度以及土地上“解放出来的”小农合作经营。在19世纪末的波美拉尼亚,大约200个大地主占有61%的土地,其余土地分别归6万个中小地主所有,其他则是无地农民。[4] 这无疑是个极端的例子,但是实际上,在1733年克鲁尼兹(Krüniz)出版《家庭和农业经济百科全书》之时,农村的劳动阶级对“劳动者”一词显然完全不具重要性,以致书中根本未曾提及。然而到了1849年,普鲁士无地或主要从事雇佣劳动的农村雇工人数,据估计约有2 000万人。[5] 资本主义意义上的土地问题,其唯一的另类解决方式是丹麦模式,该模式创造了大批的中小型商业性农人。然而,这主要是导因于18世纪80年代开明专制时期的改革,因而不属于本书的叙述范围。
北美解决方式依靠的是自由土地供应实质上不受限制这一独特事实,以及缺少封建关系或传统农民集体主义的所有残余。实际上,对纯粹个人主义农耕扩大的唯一障碍,是印第安部落的轻微问题。印第安人的土地,表面上受到与英、法、美三国政府所签订的条约保护,通常是集体拥有,而且经常被当作狩猎场。可由个人完全转让的财产不仅是唯一合理的安排,而且是唯一自然的安排,这种社会观点与相反社会观点间的全面冲突,也许在美国佬和印第安人的对抗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印第安事务专员争辩说:“(在妨碍印第安人学习文明的好处一事上)最有害、最致命的是,他们以公有方式占了国家太多土地,以及他们有权获取大量年金。这样一来,一方面会让他们有足够的活动范围可以沉溺于徙居和游荡的习惯,而且会妨碍他们学习财产是属于个人所有的知识,以及定居家园的好处;另一方面则会助长他们懒散和缺乏节俭的习性,并满足他们的颓废品位。”[6] 因此,用欺诈、抢劫和任何其他合适的压力剥夺印第安人的土地,只要有利可图,就是合乎道义的。
游牧的、原始的印第安人,并不是唯一一个既不理解也不希望理解资产阶级土地理性主义的民族。实际上,除少数开明者外,“强悍又有理智”的积极小农,以及上至封建领主下到穷困牧民的广大农村人口,都一致厌恶这一点。只有针对地主和传统农民进行政治和立法上的革命,才能创造出使理性少数成为理性多数的条件。在我们所讨论的这个时期,大部分西欧及其殖民地的土地关系史,便是这种革命的历史,虽然其全面后果要到19世纪后半期才会表现出来。
就像我们已看到的,革命的首要目标是把土地变为商品。这必须打破保留在贵族领地上的限定继承权和其他有关出售或处理土地的禁令,如此一来可使地主遭受因缺乏经济竞争力而导致破产的有力惩罚,进而可让更有经济竞争力的购买者来经营。尤其是在天主教和伊斯兰教国家(新教国家早已这样做),必须将大片教会土地从中世纪非经济性的迷信行为中解脱出来,并开放给市场和合理开发。大批集体拥有的土地(因而也是使用不良的土地)、农村和城镇社区的土地、公用地、公共牧场、林地等,同样也必须能为私人企业所用。必须把它们区分成个人用地和“圈地”,以等待他们来使用。可以肯定的是,新的土地购买者将是既有事业心又足够认真的人,于是土地革命的第二个目标便可达到。
但是,只有当多数农民无疑将从其阶层中崛起时,他们才会转变为能够自由运用其资源的阶级,也才能自动向第三个目标跨出一步,即建立一支由那些无法成为资产阶级者所组成的庞大“自由”劳动力。因此,将农民从非经济性的束缚和义务(农奴制度、奴隶制度、向领主缴纳苛捐杂税、强迫劳动等等)中解放出来,也是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这样的解放还具有额外而且决定性的好处。对于自由雇工来说,鼓励追求更多报酬或受雇于自由农场的大门一旦打开之后,人们认为,他们可以表现出比强迫劳工(不管是农奴、奴工或奴隶)更高的效率。之后,就只剩下一个进一步的条件必须实现。对那些现在正在土地上耕作,而且在以往的人类历史中都束缚于土地上的大量人口而言,如果土地得不到有效开发,他们便会成为剩余人口,因此必须割断他们的根,并允许他们自由流动。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流入越来越需要他们的城镇和工厂。换句话说,农民失去其他束缚的同时,也必须失去土地。[1]
在大部分欧洲地区,这意味着一般以“封建主义”著称的整套传统法律和政治结构,在那些还没有消失的地区必须加以废除。一般说来,1789—1848年这段时期,从直布罗陀到东普鲁士,从波罗的海到西西里的广大地区,大多是由于法国大革命的直接或间接作用,已经实现这一目标。中欧要到1848年才发生类似变化,俄国和罗马尼亚则是在19世纪60年代。在欧洲之外,美洲表面上取得了类似成果,巴西、古巴和美国南部是主要例外,那里的奴隶制度一直持续到1862—1888年。欧洲国家直接管理的几个殖民地区,特别是印度和阿尔及利亚的一些地区,也进行了类似的法制革命。奥斯曼以及埃及在短时期内也这样做了。[8]
达成土地革命的实际方法大多十分类似,除了英国和其他几个国家之外,在这几个国家中,上述意义的封建主义不是已经被废除就是从未真正存在(虽然有传统的农民共耕制)。在英国,剥夺大地产的立法既无实际需要,在政治上也不可行,因为大地主或农场主人已经融进了资本主义社会。他们为了抵制资产阶级模式在乡间取得最后胜利,进行了艰苦的抗争(1795—1846年)。虽然他们的不满带有一种传统式的抗议,反对那种席卷一切的纯粹个人主义利润原则,但实际上,他们之所以不满的最明显原因,纯粹是想在战后萧条时期,继续保持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期间的高价格和高地租。他们的不满是农业的压力而不是封建的反动。因此,法律的主要利刃转向对付残余的农民、佃农和雇工。根据私人和一般的圈地法,从1760年起,大约有5 000个“圈地”分割了大约600万公顷的公用耕地和公用地,并转而成为私人持有地,而且还有许多不太正式的法令对这些圈地法做了补充。1834年的《济贫法》,旨在使农村贫民的生活变得无法忍受,从而强制他们迁离农村,去接受提供给他们的任何工作。而他们的确很快就开始这样做。19世纪40年代,英国有几个郡已处在人口绝对流失的边缘,而且从1850年起,逃离土地的现象变得非常普遍。
丹麦18世纪80年代的改革废除了封建制度,虽然主要受益者不是地主而是佃农,以及在废除空地后被鼓励把其条田合并为个人持有地的那些土地所有者,这种类似“圈地”的过程大体完成于1800年。封建领地多半是分块卖给以前的佃农,虽然在拿破仑战后的萧条时期,因小地主比佃农更难生存,遂使这个过程在1816—1830年间放慢了速度。及至1865年,丹麦已成为主要由独立农民所组成的国家。瑞典不那么激烈的类似改革,也收到类似效果,因此到19世纪下半叶,传统的村社耕作和条田制度,实际上已经消失。该国以前的封建地区同化到自由农民已占优势的其他地区,就像在挪威(1815年后是瑞典的一部分,之前则是丹麦的一部分),自由农民已占压倒性优势一样。对较大面积土地进行再分割的趋势,在一些地区被合并持有地的趋势所抵消。最终的结果是农业迅速提高了生产力(丹麦在18世纪最后25年,牛的数量增加了1倍[9] ),但是随着人口的迅速增长,日益增多的农村贫民找不到工作。19世纪中期以后,农民的贫困导致一场该世纪所有移民运动中规模最大的一次移民。农民先后从贫瘠的挪威、瑞典和丹麦移居他国(大部分前往美国中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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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们已看到的,法国封建主义的废除是革命的产物。农业的压力和雅各宾主义所推动的土地改革,超出了资本主义拥护者所希望的限度。因此法国整体上成了既不是地主和农场雇工的国家,也不是商业性农人的国家,而主要是各种类型农民土地所有者的国家。他们成为此后所有不威胁夺走土地的政治制度的主要支持者。自耕农人数增长了50%以上(从400万增至650万),这是较早的估计,似乎是可能的,却又不容易加以证实。我们当然知道,这类自耕农的数量没有减少,而且在某些地区增长得比其他地区更快,但是在1789—1801年期间,增长40%的摩泽尔省(Moselle)是否比保持不变的诺曼厄尔省(Norman Eure)更为典型,则有待进一步研究。[10] 从整体而言,土地状况相当良好。甚至在1842—1848年,除了部分雇工外,农民并没有遇到什么真正的难关。[11] 因此很少有剩余劳动力从农村流向城镇,而这一事实则阻碍了法国的工业发展。
在大部分拉丁民族居住的欧洲地区、低地国家、瑞士和德意志西部,废除封建主义的力量,是决心“以法兰西民族的名义立即宣布……废除什一税、封建制度和领主权利”[12] 的法国征服军,或与之合作和受其鼓舞的当地自由派。因而在1799年之前,法制革命已在邻近法国东部和意大利北部、中部的国家取得胜利,而这种胜利通常只是完成一个早已取得进展的演变。1798—1799年的那不勒斯革命失败后,波旁家族复辟,使得意大利南部废除封建主义的工作推迟到1808年。英国的占领将法国势力排除出西西里,但那个岛上的封建主义,直到1812—1843年间才正式废除。在西班牙,反法自由派在加的斯成立的议会,于1811年废除了封建主义,而且于1813年废除了某些限定继承权,尽管通常是在那些因长期并入法国而深受法国影响的地区之外。然而,旧制度复辟延迟了这些原则的实际执行。因此,对莱茵河以东的德意志西北部和伊利里亚诸省[伊斯特利亚(Istria)、达尔马提亚、拉古扎(Ragusa),后来还包括斯洛文尼亚和克罗地亚部分地区]的法制革命而言,法国的改革只是开始或继续,而非完成。这些地区直到1805年后,才处于法国的统治或控制下。
然而,法国大革命并不是有利于对土地关系进行彻底革命的唯一力量。赞成合理利用土地的纯经济理论,已给前革命时期的开明专制君主留下深刻印象,而且也得出类似的答案。在哈布斯堡王朝,约瑟夫二世实际上已废除农奴制度,而且在18世纪80年代已使许多教会土地世俗化。出于类似的原因,再加上坚持不懈的起义,俄国立窝尼亚(Livonia)的农奴,正式恢复到他们较早时期在瑞典政府统治下享有的自耕农地位。然而这对他们没有丝毫益处,因为全能、贪婪的地主很快就把解放变成一种只能用来剥削农民的工具。在拿破仑战争之后,农民少得可怜的法律保障被清扫一光,而且在1819—1850年间,他们至少失去了1/3的土地,而贵族领地却增长了60%—180%,现在为他们耕作的是一群无地雇工。[13]
这三项因素,即法国大革命的影响、政府官吏的经济合理性论据和贵族的贪婪,决定了普鲁士1807—1816年间的农民解放。法国大革命的影响显然是决定性的,因为法军刚刚粉碎了普鲁士,并且以极为戏剧化的力量彰显出那些没有采用现代方式,即法国方式的旧制度的绝望无能。像在立窝尼亚,解放与废除农民以前享有的适度法律保障,根本是里外不一的。为了回报领主答应废除强迫劳役和封建捐税以及赋予他们新财产权,农民被迫在其损失之外,还要把他旧有土地的1/2或1/3,或是相等数目本已不多的钱财,给予先前的领主。漫长复杂的法律转变过程,直到1848年离完成还有一段遥远的距离,但是形势已经很明显,领主受益最大,少数小康农民因其新财产权也多少受益,多数农民显然恶化,而且无地的雇工迅速增加。[2]
经济上的结果长期看来是有益的,尽管在短期内损失严重,就像在重大土地变革中经常见到的一样。到了1830—1831年,普鲁士的牛羊数刚恢复到该世纪初的水平,地主现在拥有较大的土地份额,而农民只有较小的份额。另一方面,在这个世纪的前半期,耕地面积大致增长了1/3以上,而生产力则增加一半。[15] 农村剩余人口显然在迅速上升,而既然农村状况极其糟糕(1846—1848年的饥荒,在德意志也许比爱尔兰和比利时之外的任何地方都要严重),于是移民就拥有足够多的诱因。在爱尔兰饥荒之前,各国人民当中,日耳曼人的确提供了最大量的移民。
因此,正如我们看到的,保护资产阶级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实际法律步骤,大多数是在1789—1812年间实行的。除了法国和一些邻近地区外,这些步骤的结果显得相当缓慢,主要是因为拿破仑失败后社会和经济力量的反动。总而言之,自由主义每前进一步,便将法制革命从理论向实际推动一步,而旧制度的每一次复辟,则延迟了这种革命,特别是在自由派迫切要求出售教会土地的天主教国家。因此在西班牙,1820年自由主义革命的暂时胜利,带来了一项允许贵族自由出售其土地的“解除束缚”(Desvinculacion)新法律;1823年的专制主义复辟,又废除了该法律;1836年自由派再次胜利后,又重新加以确认,如此等等。因而,除了在中产阶级购买者和土地投机商愿意积极把握机会的地区外,在本书所论时期,就算我们算得出来,土地转移的实际数量仍十分有限。在博洛尼亚(Bologna,意大利北部)平原,贵族土地从1789年总价值的78%,经1804年的66%,下降到1835年的51%。[16] 反之,西西里全部土地的90%,直到很久以后仍留在贵族手中。[17] [3]
这里有个例外,即教会土地。这些几乎总是低度利用、放任不管的广大领地(据称1760年前后,那不勒斯王国有2/3的土地是教会的[19] ),其中一些几乎没有看护人,只有无数的野狼在游荡。甚至在约瑟夫二世的开明专制崩溃后,在信仰天主教的奥地利专制主义反动中,也没有人提议要交还已经世俗化和已分配的教会土地。于是,在罗马涅(Romagna,意大利东北部)的一个自治社区里,教会土地从1783年占该地区土地面积的42.5%,下降到1812年的11.5%,但是失去的土地不仅转到资产阶级地主手中(从24%上升到47%),而且还转到贵族手中(从34%上升到41%)。[20] 因此不足为奇的是,即使在信仰天主教的西班牙,时断时续的自由主义政府,于1845年前也得以售出一半以上的教会土地,而在教会财产最集中或经济最先进的省份尤为明显(在15个省份当中,超过3/4的教会领地已被出售)。[21]
对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来说,不幸的是,这种土地的大规模再分配,并没有如预期中确定的那样,创造出一个具有企业精神、进步积极的地主或自耕农阶级。在经济不甚发达和道路难以到达的地区,中产阶级购买者(城市律师、商人或投机者)为什么要自找麻烦地投资土地,并费力把它经营成良好的商业性事业,而不是轻轻松松地从前贵族或教士地主那里,取得他迄今仍被排斥在外的地位,然后再将这些地位所拥有的权力,行使在金钱而非传统和习俗之上。在南欧的广大地区,一批更加粗放的新“男爵领地”,更加强了旧贵族特色。大型领地的集中现象,在有的地方略微减弱,如意大利南部;有的没有变化,如西西里;有的甚至加强,如西班牙。在这类社会中,法制革命就这样用新封建加强旧封建;而且小购买者,特别是农民更是如此,因为他们几乎没有从土地出售中获益。可是,在南欧的大部分地区,古老的社会结构仍是那么强大,甚至使大量移民的设想都不可能。男子和妇女生活在祖先生息之地,而且如果他们别无他法,就饿死在那里。意大利南部的大规模人口外移,是半个世纪以后的事。
但是,即使农民实际获得土地,或被确认具有所有权,像在法国、德意志一些地区或斯堪的纳维亚一样,他们依然没有像预期的那样,自动转变为富有进取心的自耕农阶级。而正是因为这一单纯的原因,当农民想要土地时,他也很少想要一个资产阶级式的农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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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统旧制度而言,尽管它是暴虐、低效的,但还是具有相当的社会必然性,而且在最低层次上也具有某种经济保障,更不用说它被习俗和传统奉为神圣了。周期性饥荒,令男人40而衰、女人30而衰的劳动重负,都属于天灾;只有在异常艰难困苦的荒年或革命年代,才会成为那些该为此负责者所造成的人祸。以农民的观点来看,法制革命除了一些合法权利外,什么都没有给,但却拿走了许多。因此在普鲁士,解放赋予农民2/3或1/2的旧有耕地,并使他们摆脱强迫劳役和其他赋税;但解放同时也正式剥夺了农民如下的权利:歉收和牛瘟时要求领主帮助的权利;在领主森林采集或购买便宜木柴的权利;修建住房时要求领主帮助的权利;穷困潦倒时请求领主帮助缴税的权利;在领主森林里放牧牲畜的权利等等。对一个穷苦农民来说,这似乎是个极其严苛的成交条件。教会土地可能经营得很差,但这一事实本身倒颇受农民欢迎,因为他们可以在那块土地上享有根据传统而获得的权利。公地、牧场、森林划分和圈地等政策,都只是从穷苦农民或佃农那里夺走他(宁可说他作为社区的一部分)有权享有的资源和保留地的手段。自由土地市场,意味着农民可能必须卖掉土地以维生;农村企业家阶层的形成,则意味着一个最冷酷精明的阶层取代了旧领主,或在旧领主之外继续剥削农民。总之,在土地上引入自由主义,就像某种无声的轰炸,粉碎了农村以往的社会结构,而除富人以外,什么也没有留下。这是一种叫作自由的一无所有。